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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企业因兔饲料含禁添物质被罚 4 万余元

2025-10-0617
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重庆市 ***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其生产的饲料检出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合计罚没款 41080 元。

 经查,该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生产 “种兔配合饲料 I A10” 共 2 吨,以买 24 赠 1 的方式售予关胜兔场,销售金额 4080 元,货值金额 4250 元。经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两次检验(报告编号:SL25CJ0178、复 SL25CJ0178),该批饲料均检出莫能菌素(复检结果 39.9μg/kg,判定值为不得检出),被判定为不合格。公司虽尝试召回,但饲料已被使用完毕,且生产所用原料均无库存。

该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以外物质生产饲料”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94 号》中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生产含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 要求,结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6(货值 1000 元以上不足 5000 元属 “一般” 情节,对应 2.2 万至 3.8 万元罚款),执法部门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4080 元,罚款 37000 元。

当事人需在 15 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将按日加处 3% 罚款,同时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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