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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涉及养殖部分措施

2022-06-181141



(一)农业支持保护


1.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2.稳生猪增牛羊政策
  稳定生猪生产政策。贷款方面,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保险方面,保险保额继续执行能繁母猪1500元、育肥猪800元标准,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环保方面,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评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环评审批。补贴方面,继续在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生猪良种精液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增加牛羊生产政策。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在北方11个省份,选择基础母牛存栏量较大的县,采用“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在南方8个省份选择肉牛肉羊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域,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符合项目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实施牧区良种补贴项目。在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购买使用优良种公畜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试点项目县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主要开展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建设,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根本性改变。
 
3.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022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指导地方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对按照规定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各地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 

  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三是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综合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等因素,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细化确定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此外,2016年起,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

(二)资源环境保护

1.长江“十年禁渔”政策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生动实践。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一口”(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两大通江湖泊,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支持地方统筹用于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捕捞许可证权、渔船、渔具回收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险保障等方面支出。农业农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制定出台9项安置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做实做细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技能培训、就业帮扶、公益岗位安置等工作。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格局,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方案》明确,聚焦长江流域“一江一口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地区,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建设、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2.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政策
  2022年,继续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以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鼓励创新机制、培育主体、壮大市场、连接种养两端,畅通种养循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在13个牧区省份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省(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资金按要求直补到户。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可实施“一揽子”政策,资金用于推动草食畜牧业生产转型,提高现代化发展水平。 

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723个项目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探索有效治理机制,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同时,支持“非畜牧”大县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21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支持250个以上项目县整县推进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并提出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96个符合条件的县开展建设。

(三)产业发展

1.粮改饲试点支持政策
  2016年以来,国家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17个省份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粮改饲政策,选择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实施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收贮的粮改饲补贴。在主推青贮玉米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苜蓿、燕麦、甜高粱等优质饲草料品种。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收贮服务组织,提高优质饲草料商品化供应能力,持续增加优质饲草料有效供给。2022年,继续在试点区域内实施粮改饲政策,以农牧交错带区域为重点,补助对象为收贮利用优质饲草料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料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品种包括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以及其他优质饲草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当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厂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但不包括采收籽粒以后玉米秸秆或其他作物秸秆。补贴方式为各地根据收贮主体实际收贮饲草料的数量核算发放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绩效目标基础上,可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收贮设施设备建设等创新方式。各地可支持大型收贮主体开展跨县域优质饲草料收贮。 

2.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为提高奶牛生产效率和生鲜乳质量水平,2012—201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苜蓿种植、收获、运输、加工、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提升,增强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2019—2021年,支持的苜蓿面积扩大到100万亩,并在准入面积、实施周期等方面给予放宽。2022年,重点支持达到行业标准1级以上的优质苜蓿干草与青贮苜蓿推广应用。 

3.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
  为落实《“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启动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择优支持奶业大县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选择有条件的奶农、农民合作社依靠自有奶源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 

4.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中安排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方向的支持。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增殖放流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选定增殖放流水域和物种,加快苗种供应体系建设,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 

5.渔业发展补助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其中,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以及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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