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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型4%幼仔兔预混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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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肉兔饲养管理准则

2020-01-211801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应和、杜玉川、顾宪红、潘文荣。

正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肉兔生产过程中引种、兔场环境、兔舍设施、投入品、饲养管理、卫生消毒、废弃物处理、生产记录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肉兔的种兔场和商品兔场的饲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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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T 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30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31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232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3.1

肉兔meat rabbit

在经济或体形结构上用于生产肉兔肉的品种(系)。

3.2

投入品input

饲养过程中投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水、疫苗、兽药等物品。

3.3

兔场废弃物rabbit farm waste

包括兔粪尿,死兔,垫料,产仔污染物,过期兽药、疫苗和污水等。

4引种

4.1生产商品肉兔的种兔应来自种兔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兔场,种兔应生长发育正常,健康无病。

4.2引进的种兔应隔离饲养30 d"~40 d,经观察无病后,方可引入生产区进行饲养。

4.3不应从疫区引进种兔。

5兔场环境

5.1兔场应建在干燥,通风良好,采光充足,易于排水的地方。

5.2兔场周围l km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矿场、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

染源。

5.3兔场应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和公共场所0.5 km以上,兔场周围应有围墙。

5.4生产区要保持安静并与生活区、管理区分开。

5.5兔场应设有病兔隔离舍,避免传染健康兔。

5.6兔场应设有焚尸坑及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等污染。

4.7兔场内不应饲养其他动物。

6兔舍设施

6.1兔舍建筑应符合卫生要求,内墙表面光滑平整,地面和墙壁便于清洗,并耐酸、碱等消毒液,

兔舍建筑能保温隔热。

6.2兔舍内通风良好,舍温适宜,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厂r 388的要求。

6.3按兔体型大小和使用目的配置不同型号的饲养笼。

6.4兔笼底网设计应防止脚皮炎发生。

7投入品

7.1饲料

7.1.1饲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132的要求。

7.1.2青饲料应清洁、无污染、无毒,晾干表面水分后饲喂。

7.1.3根据兔的不同生长阶段,按照营养要求配制不同的饲料。

7.1.4不使用冰冻饲料或被农药、黄曲霉素等污染的饲料。禁用肉骨粉。

7.1.5使用药物饲料添DLi齐U时,应执行休药期规定。

7.2兽药使用

7.2.1饮水或拌料方式添加的兽药应符合NY 5 130的规定。

7.2.2育肥后期的商品兔,使用兽药时,应执行休药规定。

7.3防疫

7.3.1防疫应符合NY 5131。

7.3.2防疫器械在防疫前后应消毒处理。

8卫生消毒

8.1消毒剂

应选择对人和兔安全,对设备没有破坏性,没有残留毒性的消毒剂,所用消毒剂应符合NY 5131

的规定。

8.2消毒制度

8.2.1环境消毒

每2 N-3周对周围环境消毒l次。每月对场内污水池、堆粪坑、下水道出口消毒l次。兔场、

兔舍入口处的消毒池使用2%的水碱或煤酚皂等溶液。

8.2.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更衣、换鞋,踩踏消毒池,接受5 min紫外光照射。

8.2.3兔舍消毒

进兔前应将兔舍打扫干净并彻底清洗消毒。

8.2.4兔笼消毒

用火焰喷灯对兔笼及相关部件依次瞬间喷射。

8.2.5用具消毒

定期对料槽、产仔箱、喂料器等用具进行消毒。

8.2.6带兔消毒

用消毒液喷洒兔体本身及周围笼具。

9饲养管理

9.1饲养员

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养殖工作。

9.2喂料

9.2.1青绿饲料不应直接放在笼底网上饲喂。

9.2.2保持料槽、饮水器、产仔箱等器具的清洁。

9.3饮水

9.3.1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

9.3.2饮水设备应定期维修,保持清洁卫生。

9.4日常清洁卫生

及时清扫兔笼粪便,保持兔舍卫生。

9.5防鼠害

兔舍应有防鼠的措施,及时清除死鼠。

10废弃物处理

10.1兔场废弃物处理应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10.2兔粪及产仔箱垫料应经过堆肥发酵后,方可作为肥料。

10.3兔舍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使用。

11病、死兔处理

11.1传染病致死的兔尸或因病扑杀的死兔应按GB l6548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11.2兔场不应出售病兔、死兔。

11.3病兔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12生产记录

12.1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

12.2生产记录,包括配种日期、产仔日期、产仔数、断奶日期、断奶数、出栏数等。

12.3种兔系谱、生产性能记录。

12.4各阶段使用的兔饲料配方及添加剂成分记录。

12.5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记录。

12.6资料应最少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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